(原标题:易纲:发展数字金融要“以人为本” 注重隐私保护)
11月22日,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会会长、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易纲在“人工智能时代的数字金融创新发展”研讨会暨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成立十周年庆祝活动上以数字金融时代的隐私保护为主题发表主旨演讲。他表示,中国数字金融相关技术创新的市场活力较强,执行好隐私保护也非常重要。他认为,在立法层面要坚持数据收集的最小化原则、透明度和同意原则,并要求“谁收集数据、谁做好数据保护”。
易纲指出,数字金融通常指基于互联网先进的通讯技术,如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技术来不断完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数字金融一方面离不开科技创新,另一方面也离不开法制建设。发展数字金融根本上是为了提高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福祉,因此要完善法律制度,真正做到“以人为本”。若要做好个人权利包括老百姓隐私权、企业商业秘密不受侵害,只有在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两方面都比较扎实,才能真正实现数字金融的长期健康发展。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近期《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建设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稳步发展数字人民币”。易纲指出,这对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金融业的本质是管理风险、经营风险、分散风险。虽然金融不能消除风险,但是可以通过合同的安排来降低风险、对冲风险,使得经过分散和管理后的风险之间可以相互抵消、相互对冲。
易纲指出,金融市场发展的核心动力是创新,创新的背后的制度安排,是产权保护和依法治国。数字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对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影响和提升,这种影响和提升从本质上是管理风险能力的提升和成本的下降。
他表示,数字金融可以给金融赋能,主要通过技术和法律的安排,更好解决金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数字金融在信息收集、信息处理、信息管理等方面有很大优势,进而对冲、分散金融风险,使得成本下降,主要反映金融的普惠性、及时性,和金融服务便利性。
易纲介绍称,中国的数字金融发展从本世纪初开始起步的,到2010年开始广泛应用,特别是在移动支付领域已处于全球领先地位,在此过程中,相关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发挥了关键作用,包括支付系统、征信系统等各方面基础设施都发展较快。
易纲还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在2010年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使得非银行机构能够合法提供支付服务,这种包容性的监管安排,对于后续移动支付发展起到关键作用。《管理办法》较好平衡了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的利益,使得我国移动支付业务可以持续发展和安全使用。
易纲强调,在数字金融的基础法规、框架设计方面,要注重保护老百姓的利益和隐私。他认为,在立法层面,要对金融机构提出要求:一是坚持数据收集的最小化原则,只收集和存储必要的最少数据;二是坚持透明度和同意原则,要求说明为何要收集个人数据,并且获得用户的明确同意;三是要求“谁收集数据、谁做好数据保护”,即收集数据的机构有保护客户隐私数据的义务,并且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泄露。如果发生数据泄露,收集数据的机构要负法律责任。此外,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框架,做好执行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