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基金公司,集体撤销监事会!什么情况?)
近日,部分基金公司撤销监事会受到关注。
受访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监事会未能起到有效治理作用,基金公司顺应法规变化给予撤销。但监事会职权作为公司治理的关键角色,依然保留。这项职权和独董选聘机制优化、《基金公司治理准则》《基金法》修订等举措一起,有望有效提升基金公司治理水平。
根据方正富邦基金近期公告,经股东会第四十七次会议暨2025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同意,撤销公司监事会,并依据规定程序免去4名监事职务,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此外,英大基金则在今年7月公告撤销监事会,免去相关监事和职工监事职务,由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相应职权。
北京一家公募法务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这既是基金公司顺应最新《公司法》做出的治理架构调整,也符合基金公司的治理诉求。“从过往情况来看,监事会在基金公司治理上,几乎没发挥出有效作用。但出于治理架构完整性考虑,监事会需要存在。但在法律规定变化之下,符合条件的基金公司是可以撤销监事会的,接下来应该还会有这样的案例。”上述公募法务人士称。
2024年7月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此外,2024年底发布的《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金融机构可按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监事会是传统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环,与股东大会、董事会构成核心治理框架。上述公募虽然撤销了监事会,但依然保留了监事会职权,行使主体由监事会转到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监事职权在公司治理中是不可缺少的。”广东一名长期聚焦金融法律业务的律师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监视制度是防止内部腐败和滥用权力的关键所在。只不过基金公司此前的监事会形同虚设,监视制度没发挥出有效治理效果。基金公司近些年出现的高管内斗、老鼠仓等现象,仍需通过切实有效的监视制度,来形成有效监督力量。在审计委员会继承监事会职责情况下,这一情况可能会有改善。
天相投顾基金评价中心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基金公司近些年的内部治理问题,表现为权力斗争、利益输送、道德风险以及信息不透明等情况。公司治理的结构性问题仍然存在,主要原因包括股东利益凌驾于投资者利益之上、治理结构表面化以及激励制度短期化等。
《中国证券期货》杂志2024年刊登的研究论文《从我国公募基金行业的监管处罚看基金治理安排》显示,2015—2022年间纳入统计分析的159家基金公司中,有106家出现过违规行为,占比超过65%。其中,内控不完善等违法违规行为占比最高,处罚事由集中于未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投资运作违规、高换手率、从业人员管理不规范、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及公开宣传推介或不当宣传等。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统计分析公募基金(含公募基金及参公大集合)2024年年度报告发现,一共有46家公司存在处罚记录,高频违规事由主要集中在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股权与公司治理违规等方面,有多名基金公司股东违规转让股权,违反《基金法》等相关要求,收到多项监管措施。
实际上,基金公司的内部治理涉及到不同利益主体。在撤销监事会转移职权主体的同时,其他方面的制度协同也需要跟上。2025年来,基金业在这方面做出了相关努力。
首先是自上而下的制度规范。《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简称《行动方案》)指出,修订《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简称《基金公司治理准则》),充分发挥国有大股东在公司治理架构中的功能,推动董事会、管理层履职尽责。防范大股东不当干预与内部人控制;推动《基金法》修订,加强基金公司股东股权、公司治理、基金运作、人员管理、市场退出等重点领域制度供给,丰富监管执法手段,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根据此前证监会印发的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纳入其中的19件规章项目,就包括了组织开展《基金法》实施的评估工作,推动《基金法》修订完善。
“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很大程度上在于破除大股东的过度控制现状,维护中小股东和职工等利益。”企业价值管理咨询机构透镜咨询创始人况玉清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提升基金公司的治理水平,不仅要聚焦基金公司本身,还需要关注主导治理体系的大股东。既要考核基金公司,也要考核基金公司的大股东,对不当干预事项进行相应考核与问责,这可能会是一条出路。
其次是与撤销监事会转移职权主体类似,通过机制优化提升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作用。《行动方案》明确表示,改革优化基金公司独立董事选聘机制,提升履职专业性与独立性,更好发挥监督作用。
“独董敢监督、能监督、善监督,既需独立于管理层和大股东,又要具备专业能力介入关键决策环节。”晨星(中国)基金研究中心总监孙珩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独董要真正发挥作用,需完善履职保障:一是确保知情权,能无障碍获取公司经营、风控等核心信息;二是强化独立性,薪酬可由第三方统一发放且与公司业绩无直接挂钩,禁止在公司关联方任职;三是建立追责与激励并重的机制,对失职行为严肃问责。
责编:罗晓霞
上版:刘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