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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杨志、张伟、马爱静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9号)

(原标题: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杨志、张伟、马爱静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9号))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杨志、张伟、马爱静: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新材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准确

公司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相关内容不准确。第一,公司财务核算及管理不规范,存在小金额营业收入跨期确认、部分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存货减值核算不准确以及个别应收账款账龄计算错误、个别固定资产转固时间滞后等问题,导致公司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相关数据不准确。第二,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存在个别原始凭证不规范、研发工时的归集管理不健全、薪酬管理制度不完善、印章及合同管理不规范、采购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公司披露的2024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相关内容不准确。

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条款不符合规定

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没有明确的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以及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三、审计委员会运作不符合规定

审计委员会未召开2024年一季度会议。

公司前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志、董事会秘书张伟、财务总监马爱静未能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前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项规定。公司前述第三项行为,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方大新材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杨志、张伟、马爱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组织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及时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障审计委员会规范有效运作,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杨志、张伟、马爱静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升上市公司为公众公司的意识,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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