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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从利、朱婧、周雪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从利、朱婧、周雪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从利、朱婧、周雪梅:

2025年2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24年年度业绩快报》,利润总额为-128.91万元;2025年4月29日,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为-159.65万元。你公司业绩快报与实际业绩差异较大,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披露修正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朱从利、总经理朱婧、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周雪梅未对相关事项保持审慎关注,未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朱从利、朱婧、周雪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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