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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安地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天安地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天安地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人员及办公场所欠缺独立性,未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二是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基金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三是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四是股东出资不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充分汲取教训,依法合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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