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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三阳路证券营业部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三阳路证券营业部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三阳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规范员工展业行为,营业部原负责人徐武军未按照公司规定履职、违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个别员工存在违规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营业部负责人于2025年6月9日15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540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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