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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南宏氏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海南宏氏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海南宏氏投资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021年6月,你公司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芝药业)、中山爱护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爱护)分别签署《关于中山爱护日用品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关于中山爱护日用品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康芝药业以3.5亿元收购你公司持有的中山爱护100%股权,你公司承诺中山爱护2018年至2023年五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17,215.6万元;如中山爱护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50%,你公司需回购中山爱护100%的股权,回购金额为原交易价格3.5亿元加投资期间年化12%的利息。

2024年4月,康芝药业披露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中山爱护日用品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山爱护2018年至2023年累计实现净利润-9,896.45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业绩补偿承诺,你公司应当回购中山爱护100%的股权并支付相关利息。

截至本决定出具日,你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你公司的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述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深刻汲取教训,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完成业绩补偿承诺履行,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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