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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邵哲明、洪普、吴昌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邵哲明、洪普、吴昌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邵哲明、洪普、吴昌仁:

经查,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之洋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事项一:2022年,公司未充分识别并及时披露与控股股东发生的审议之外关联交易累计1458.92万元,也未在2022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事项二:2023年,公司未及时披露与控股股东发生的审议之外关联交易累计1059.07万元,公司在2023年年报中才予以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邵哲明作为两个事项时期的董事长及事项一时期的董事会秘书,洪普作为两个事项时期的总经理及事项一时期的财务总监、吴昌仁作为事项二时期的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邵哲明、洪普、吴昌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对信息披露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并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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