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个别内部制度执行不到位、个别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
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四条第(一)项及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各项业务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