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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5-04-03 16: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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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71 号

────────────────────────

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和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宁科,

A 股证券代码:600165;

虞建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郑 杰,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能

-1-

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黄海粟,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宁夏

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春海,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

吴江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宁夏

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祝灿庭,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陈 瑞,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宁夏

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春香,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宝林,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范昌盛,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部部长兼

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韩昆山,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2 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关于对宁夏中

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

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55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以下简称*ST 宁科或公司)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方面,实际

控制人在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履职尽责方面,存在如下

违规行为。

(一)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 年,*ST 宁科通过其控股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虚增 2022 年营业收入 7,659.41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7,722.20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和利润

总额的 11.25%、46.59%,导致*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债务

截至 2022 年 12 月 9 日,中科新材、*ST 宁科控股子公司宁

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环保)与德运新企

业管理咨询(乐清)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运新)

合计借款余额 10,800 万元,占*ST 宁科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1.82%。截至 2023 年 9 月 14 日,中科新材、华辉环保与德运新

合计借款余额 6,426 万元,占*ST 宁科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88%。上述重大借款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的重大事件,*ST 宁科迟至 2024 年 9 月 26 日披露。

(三)提供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2 年 1 月 25 日,公司与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棠

支行(以下简称南粤银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以公司持

有中科新材 49%的股权做质押,为南粤银行与广东鸿俊投资有限

-3-

公司之间在 2019 年 10 月 17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6 日期间不超过

48,690 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并在 2022 年 1 月 26 日完成了股权

出质登记手续。公司就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决策程序、未及时履

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在 2022 年年报中也未披露,迟至 2024 年

12 月 7 日才以临时公告的形式补充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

大债务,提供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严

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修订)》)第 2.1.1 条、第 6.1.10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上海证券交易

)第 2.1.1 条、第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2.1.4 条、第 2.1.5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第 6.1.2 条、第

6.1.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虞建明作为

*ST 宁科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中科新材实施造假行为,导致

*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

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4-

黄海粟,作为*ST 宁科时任董事长,期间兼任中科新材董事

长,直接主持公司生产、产品检化验、菌种管理工作,知悉并放

任中科新材造假行为,未勤勉尽责,导致*ST 宁科 2022 年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

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瑞,作为时任*ST 宁科和中科新材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和管理,在明知其总经理职责被架空等异常情况下,对

*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签署保证意见,未勤勉尽责,是*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董春香,作为*ST 宁科财务总监,对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财

务管理不到位,直接采用控股子公司财务数据,对*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签署保证意见,未勤勉尽责,是*ST 宁科 2022 年年

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范昌盛,作为*ST 宁科财务部部长、中科新材财务总监,知

悉并参与中科新材造假行为,明知财务数据不真实,仍向*ST 宁

科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并以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

身份在*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中声明保证年报中财务报告的

真实、准确、完整,其行为与*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

载的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

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郑杰,虽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但听从虞建明的指使具体组织

参与实施了中科新材财务造假行为,其行为与*ST 宁科 2022 年

-5-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韩昆山,虽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但其作为中科新材时任分管

采购的副总经理听从虞建明的指使,参与实施了中科新材财务造

假行为,其行为与*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

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ST 宁科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

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吴江明作为时任*ST 宁科和中科新材董事长,董春香作为

*ST 宁科财务总监、张宝林作为*ST 宁科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瑞

作为时任*ST 宁科和中科新材总经理,知悉重大债务事项,但未

组织及时披露,未勤勉尽责,是*ST 宁科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

债务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认定,*ST 宁科时任董事长

(代行董事会秘书)胡春海、时任总经理祝灿庭、时任董事长黄

海粟、时任董事长吴江明、时任总经理陈瑞、时任董事会秘书张

宝林,未勤勉尽责,对公司担保事项相关违规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人员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2 条、4.3.1 条、第

4.3.5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6-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有关责任人在

规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异议或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法》

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虞建明、控

股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郑杰、

时任董事长兼中科新材董事长黄海粟、时任董事长兼中科新材董

事长吴江明、时任总经理兼中科新材总经理陈瑞、时任财务总监

董春香、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宝林、时任财务部部长兼中科新材财

务总监范昌盛、时任中科新材副总经理韩昆山予以公开谴责,对

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胡春海、时任总经理祝灿庭予以

通报批评,并公开认定虞建明 6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宁夏回族自治

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开

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

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

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7-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规范运作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

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4 月 2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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