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东方银原(北京)材料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东方银原(北京)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科)2024年10月8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你公司拟自《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以不超过1.5元/股的价格,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ST金科股票不低于5,000万股。截至2025年3月4日,本次增持计划期限届满,你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ST金科股票41.82万股,未能达到原定的增持数量下限,增持计划未完成。
你公司未在承诺期内完成增持*ST金科股票的计划,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以下简称《承诺指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
根据《承诺指引》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完成增持承诺,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工作方案,包括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我局将视整改情况开展后续监管工作。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