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赵兴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赵兴佳:
经查,你作为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必集团”)的监事,你的父亲赵明星在2024年8月30日至9月30日期间存在买入德必集团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其中,2024年8月30日至9月25日期间,合计买入71,000股,成交金额996,459元;9月26日至9月30日期间,合计卖出56,000股,成交金额1,015,804元。
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