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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家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刘家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家乐:

经查,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作为私募基金托管人,存在以下问题:部分制度规定的可执行性不强,部分产品的合同审查和准入管控不严格、信息披露复核不到位、未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不及时。

上述情形反映出华安证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存在不足,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八条规定。你作为华安证券托管业务总部负责人,对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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