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叶萍、马红杰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叶 萍、马红杰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82 号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叶萍、马红杰: 2024 年 8 月 1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你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对 2020 年至今收入确认中涉及“总额法”和“净额法”的适用性进行自查,将涉及委托已出售前子公司进行现场服务的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其中,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年第一季度分别调减营业收入 2,529 万元、 2,351 万元、 1,589万元、694 万元、44 万元,调整金额占更正前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35%、9.12%、6.17%、3.16%、1.52%。 你公司前期披露的定期报告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本所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条、第 5.1.1 条的规定;应叶萍作为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 1经理、马红杰作为你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12 月 13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