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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陆文俊、胡恩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17号)

(原标题:关于对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陆文俊、胡恩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17号))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陆文俊、胡恩国:

经查,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一重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10935767F)存在以下问题:

(一)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未及时披露

2023年12月29日、30日、31日,中国一重及其子公司一重集团大连国际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一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一重集团(黑龙江)专项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一重集团(黑龙江)重工有限公司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额合计为0.28亿元、3.14亿元、9.31亿元,达到了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披露标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年1月31日才通过《2023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披露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条,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7.6.5条的规定。

(二)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

2022年12月31日,中国一重及其控股子公司一重集团大连国际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德龙)、Sino Virtu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Pet.Ltd(新加坡中品圣德国际发展有限公司)、PT Virtue Dragon Nickel Industry(印尼德龙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尼德龙)共同签订《抵账协议》,约定江苏德龙以其对印尼德龙9.86亿元现金分红款偿还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欠款,印尼德龙为公司关联法人,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61%,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6.3.6条、第6.3.7条的规定。

(三)会计政策执行不规范

中国一重应收款项欠款方山东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捷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在2023年以前已出现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但公司在2023年以前仍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直至2023年才对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不符合公司披露的“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金融资产单项评价信用风险,如:应收关联方款项;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收款项等”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执行不到位,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和《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国一重董事长陆文俊、董事会秘书兼时任财务负责人胡恩国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陆文俊、胡恩国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全体董监高应充分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规范性,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应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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