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上海储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储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新能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累计变动达5%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下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