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广东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惠昌、潘洁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1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16号关于对广东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惠昌、潘洁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广东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惠昌、潘洁贞:经查,广东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时空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截至2024年4月30日,ST新时空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下同)第十二条的规定。ST新时空董事长杨惠昌、董事会秘书潘洁贞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ST新时空、杨惠昌、潘洁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4年8月1日抄送:证监会公众司、法治司;全国股转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8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