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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沈新芳、沈晓宇、罗斌斌、翁鑫怡、钟伟琴、杨云: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存在成本入账不完整、研发费用核算和存货计价不准确的情况,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导致2022年年报和2023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三是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000万元至-32,000万元。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0,721.83万元。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沈新芳、总经理沈晓宇、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斌斌、时任财务总监钟伟琴、董事会秘书翁鑫怡、财务总监杨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沈新芳、总经理沈晓宇、董事会秘书翁鑫怡、财务总监杨云对2023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和2023年业绩预告不准确、不及时负有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沈新芳、总经理沈晓宇、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斌斌、时任财务总监钟伟琴对2022年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负有主要责任。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沈新芳、沈晓宇、罗斌斌、翁鑫怡、钟伟琴、杨云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后续我局将研判是否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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