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王东辉、闫国荣、张旭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125号
王东辉、闫国荣、张旭光:
经查,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4日、8月1日、8月26日和2021年12月22日以预付款等名义向供应商北京顺联科技有限公司合计转账2,956万元;于2019年11月12日和2021年12月22日以预付款等名义向供应商北京云栖科技有限公司合计转账1,542万元;上述款项后续均转入大股东王东辉控制的北京极至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上述事项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等公告未包含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东辉,时任总经理闫国荣、财务总监张旭光,对公司的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