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和鑫、李麟、吴延升: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发行股票文件存在在建工程、净资产披露不准确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7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0号)第五条的规定。董事长李和鑫、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麟、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延升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7号)第五十条、《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0号)第四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李和鑫、李麟、吴延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