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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王瑞丰、侯菁慧、张艳梅:

经查,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洁能或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3,645万元至5,28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11,242万元至-9,601万元。2024年4月23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因公司预计对存放在亿利集团财务公司存款计提货币资金信用减值准备、对公司持有的煤炭资源补充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及联营企业净利润减少等因素,预计2023年净利润更正为亏损48,737万元至59,567万元,扣非净利润为亏损62,005万元至72,835万元。

亿利洁能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亿利洁能董事长王瑞丰、总经理侯菁慧、财务总监张艳梅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亿利洁能及王瑞丰、侯菁慧、张艳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亿利洁能及上述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根据整改情况采取下一步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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