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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郭启寅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郭启寅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郭启寅:

2024年1月29日,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了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第一款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影响,切实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制定整改方案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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