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林显锋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林显锋:
经查,2021年至2023年你担任东海证券投资经理期间,未能遵守与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