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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梁健锋、梁俊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7号

(原标题:关于对梁健锋、梁俊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27号

关于对梁健锋、梁俊丰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梁健锋、梁俊丰:

经查,因梁健锋未履行相关债务纠纷司法判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于2023年9月15日向梁健锋下发《执行裁定书》,拟对梁健锋持有的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科技或公司)1.02亿股份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梁俊丰等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1月28日,兰州中院向梁健锋发出执行通知书,拟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强制过户你们合计持有的1.25亿股超华科技股票,拟处置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39%。你们作为超华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告知超华科技你们所持公司股份拟被司法拍卖的情况,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配合上市公司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4月2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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