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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及时披露拟收购深圳创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科)股权事项的持续全面尽调情况,且对尽调情况对收购事项影响的风险提示不充分;未及时、准确、完整披露公司与创新科、河南广电传媒控股集团数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重要采购合同的下游客户、收付款安排等情况。同时,公司在采购和销售业务管理、合同订立与履行、资金付款管理等方面存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的情形,规范运作存在问题。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视后续检查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职,依法采取一切可行救济手段尽最大可能催收回款、挽回损失,切实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你公司董事会应对上述事项进行全面调查,对公司在业务管理、合同管理和资金管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对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在上述事项期间的减持股份行为进行全面自查,深入查找缺陷问题,切实整改到位,并及时启动内部追责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问责。

三、你公司应将有关情况通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推动其依法合规采取积极举措支持公司消除不利影响,提升公司整体价值,维护中小投资合法权益。

四、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关要求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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