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徐杨俊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64号
徐杨俊:
2015年12月,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思壮)筹划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广州吉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欧电子)100%股权。2016年3月3日,你作为吉欧电子的核心管理人员之一,承诺自本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对价股份全部解禁完毕之日起,即2019年10月22日起,本人在吉欧电子任职满五年(不足一年的应任职满一年)后方可离职,并表示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2023年4月28日,你辞任合众思壮副总经理,并不再担任合众思壮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关职务,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的行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