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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未及时披露委托理财行为的情况:

辽宁九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夷能源)为你公司子公司,辽宁九夷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夷锂能)为你公司控股子公司。

2023年4月至12月期间,九夷能源与九夷锂能存在购买结构性存款、开展国债逆回购业务、购买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情况。2023年9月7日、10月10日等多日中,九夷能源与九夷锂能开展上述业务合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6.1.1条第一款第二项、第6.1.2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尽快真实、准确地披露上述理财情况,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坚决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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