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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传明、郭忠武、陈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传明、郭忠武、陈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4〕61号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传明、郭忠武、陈贺: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营业收入未计入正确的会计期间。2021年至2023年个别项目收入确认时间早于实际验收时间。

2.销售与收款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合同执行与合同约定付款进度不一致,出库发货以及验收管理不到位,集成商客户资质及回款管理不足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孙传明、总经理郭忠武、财务负责人陈贺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和内部控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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