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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平、吴建国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平、吴建国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48号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平、吴建国:

经查,2022年11月12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东土科技(宜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土宜昌)与宜昌金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辉投资)、东土科技高级管理人员闫志伟共同出资设立了湖北数字制造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产业技术公司)。湖北产业技术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东土宜昌、金辉投资和闫志伟分别以货币认缴出资200万元、150万元和150万元。该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且达到披露标准,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前述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平、董事会秘书吴建国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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