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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富民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王富民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王富民:

经查,你作为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3年9月25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00000股,持股比例由5.2019%减少至4.9974%。在减持至持股比例5%时,你未按规定停止减持行为,超比例减持385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0262%,金额81235元,且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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