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67 号关于对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庚星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0753; 姚米娜,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夏建丰,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经查明,根据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披露的公告,参股公司武汉敏声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敏声)及其原股东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17 日、2022 年 5 月 31 日、2022 年 8 月 1 日、2022 年 8 月 29 日、2023 年 8 月 11 日与外部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通过增资扩股引入外部投资者分别认购其新增注册资本 226.76 万元、283.45 万元、50.92 万元、48.75 万元、88.63 万元。另外,武汉敏声股东孙成亮于 2022 年 5 月与外部投资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孙成亮转让武汉敏声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1.34 万元。 根据公司公告,公司放弃武汉敏声增资优先认购权、购买权期间,武汉敏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成亮曾任公司联席董 1事长,公司原董事兼总经理夏建丰、现任董事徐红星曾任武汉敏声董事,武汉敏声为公司关联法人,上述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公司未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4 年1 月 24 日才披露《关于放弃优先认购权暨追认关联交易的公告》,已召开董事会审议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并披露。 公司未及时就关联交易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 2.1.7条、第 6.3.6 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董事会秘书姚米娜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夏建丰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姚米娜及时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夏建丰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 2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 1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