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额尔敦木图、杨文俊、朱永胜、秦广宁、陈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额尔敦木图、杨文俊、朱永胜、秦广宁、陈莹:
经查,内蒙古额尔敦羊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6年-2022年,公司向关联方采购、销售商品,存在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的情况,且在2016年-2021年年报中也未进行披露,各年涉及金额分别为32,411,290.31元、60,841,158.94元、95,095,558.55元、131,099,489.90元、152,916,795.30元、211,833,331.60元、165,397,312.65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80.39%、55.87%、75.01%、97.08%、99.97%、124.28%、91.40%。
二、2022年,孙公司锡林郭勒盟额尔敦食品有限公司为内蒙古额尔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担保金额30,000,000元。2023年,孙公司锡林郭勒盟额尔敦食品有限公司、阿巴嘎旗额尔敦食品有限公司为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沁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借款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4,500,000元。上述对外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额尔敦木图自2016年1月至2021年6月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并代理董事会秘书工作;杨文俊自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作为公司董事长,并代理董事会秘书工作;朱永胜自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作为公司总经理;秦广宁自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陈莹自2017年5月至2021年6月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190、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公司内部控制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