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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富莱已收到审核问询函: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内反光材料行业的主要生产企业之一

来源:同壁财经 2024-01-22 21: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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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盛富莱已收到审核问询函: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内反光材料行业的主要生产企业之一)

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1月22日在北交所更新上市申请审核动态,该公司已收到审核问询函,问题主要有,控制权认定准确性与合规性,业务经营与技术独立性,创新性特征披露充分性等。

同壁财经了解到,公司是专业从事高折射率玻璃微珠及制品与光学膜研发、生产及销售的企业,是国内反光材料行业的主要生产企业之一。公司目前产品按产品形态及特征可分为高折射率玻璃微珠及制品和光学膜两大类产品,主要应用于道路交通安全、职业防护与个人防护、公共安全、广告喷绘、消费类产品、LED 照明及显示等多个领域。

关于控制权稳定性。根据申请文件,①发行人无控股股东,陈正远直接持有公司 139.75 万股股份,通过台州市臻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169.13 万股股份;陈鸥波直接持有公司 65.00 万股股份,通过台州臻泰间接持有公司59.86 万股股份。陈正远与陈鸥波同为宜春睿泰普通合伙人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宜春睿泰控制公司 24.78%股权。陈正远、陈鸥波父子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②招股说明书显示,陈正远、陈鸥波父子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股权为33.91%。第一大股东台州臻泰虽持有公司 33.84%股权,但台州臻泰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自身股权分散,公司股东穿透后,不存在其他单一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股权超过 10%的情形。为维持陈正远、陈鸥波父子实际控制人地位的稳定性,陈正远、陈鸥波父子和台州臻泰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至上市后 36 个月终止。《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后,陈正远、陈鸥波父子可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为 62.93%。

需要发行人结合台州臻泰的公司章程,设立以来股权变化,陈正远、陈鸥波父子和台州臻泰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台州臻泰股东背景与出资来源等,说明发行人未认定台州臻泰为控股股东的合规性;说明合并计算陈正远、陈鸥波及其他亲属关系股东的股权后,陈正远、陈鸥波是否能对台州臻泰实现控制;结合一致行动协议的违约条款等,说明是否存在台州臻泰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内容的可能性及风险。

关于业务经营与技术独立性。关于技术来源与技术研发独立性。根据申请文件,①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江西盛汇与奥拉光学、广州盛汇签署了一系列技术授权与合作研发协议,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奥拉光学、广州盛汇签订了多项模具开发、技术与专利许可协议。②公司与奥拉光学及卢思尧方的合作研发成果主要为微棱镜型反光膜的生产工艺改进及全棱镜反光膜新产品的研发,全棱镜反光膜的微棱镜设计加工及试产试验已完成。上述合作研发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尚未形成成熟产品并量产。全棱镜反光膜新产品相比现有微棱镜型反光膜产品的主要优势在于逆反射系数更高。

需要发行人①结合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研发历史、累计研发投入、主要参与研发人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工作履历、主要研发成果、在发行人任职时间)等,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来源是否独立,是否存在技术研发依赖于股东投入、第三方授权或合作研发的情形。②说明发行人与奥拉光学、卢思尧方的合作研发工作内容,主要参与人员、投入资源类型、投入资金规模、参与研发的主要环节与时间、在形成研发成果中的主要贡献;结合前述情况及发行人取得奥拉光学、卢思尧方等合作方技术授权的商业背景,说明发行人合作研发是否实质为购买技术使用许可或专利授权许可,发行人是否具有独立技术研发能力。

关于创新性特征披露充分性。根据申请文件及公开信息,(1)发行人创新性特征体现为以产品性能为导向进行技术创新等。发行人研发模式以自主研发为主,校企合作为辅。(2)发行人主要有 4 项核心技术,分别为高折射率玻璃微珠制造技术、高折射率玻璃微珠表面处理技术、微棱镜型反光膜制造技术、PC 光扩散板(膜)制造技术,其中微棱镜型反光膜制造技术的技术来源包括合作研发。

需要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各类主要产品的生产工艺中发行人自主改造生产设备、自主材料设计等自主研发工作的主要内容,以及发行人生产全流程中自主设计、制造的生产设备占比及对工艺流程的影响,结合前述情况补充完善发行人生产工艺的创新性特征。(2)结合发行人主要产品高折射率玻璃微珠、PC 管扩散板(膜)的细分产品种类、累计研发投入、报告期内主要销售规模等,说明发行人自主技术研发对主营业务的主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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