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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监局关于对陈荣、张炳国、廖育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陈荣、张炳国、廖育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荣、张炳国、廖育华:

2019年,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环保或公司)以持有的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置换你们持有的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祥盛)51%的股权。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你们承诺江西祥盛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8,000万元、9,600万元、10,400万元,并约定就实际实现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的部分和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的资产减值向中创环保作出现金补偿,你们各自承担的补偿义务按照你们向中创环保转让江西祥盛51%股权的相对占比分担确定,其中,陈荣就张炳国、廖育华的补偿义务向中创环保承担连带担保补偿责任。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关于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江西祥盛2021年、2022年均未实现业绩承诺。根据前述业绩补偿约定,你们应向中创环保作出现金补偿,其中,2021年补偿款合计15,019.37万元,2022年补偿款合计20,953.79万元,但截至本决定出具日,你们仍未及时足额履行补偿义务。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超期未履行承诺行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诚实守信,及时履行公开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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