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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昇药业已收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聚焦兽药原料药、医药原料药及中间体

来源:同壁财经 2023-07-19 21: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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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海昇药业已收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聚焦兽药原料药、医药原料药及中间体)

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7月19日在北交所更新上市申请审核动态,该公司已收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主要有,毛利率高于可比公司的真实合理性,关于期后业绩是否存在持续下滑风险,环保合规性及核查充分性等。

同壁财经了解到,公司主要从事兽药原料药、医药原料药及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自设立以来,逐步成长为以抗微生物和抗寄生虫为核心的兽药原料药、以解热镇痛和抗菌为核心的医药原料药的生产企业,形成了兽药原料药和医药原料药同步发展的优势。

关于毛利率高于可比公司的真实合理性。根据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1)发行人各期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52.67%、57.51%、52.73%,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毛利率分别为 37.95%、35.49%、33.3%,发行人毛利率明显较高。(2)发行人认为其具有从基础化工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完整生产线,主要产品生产所需要的关键中间体以自产为主,而行业中其他公司主要通过直接采购中间体进行后续工序的生产,毛利率较高具有合理性。但发行人主要产品SPDZ、ST 等生产所需的关键中间体工业磺胺 2022 年以前外采金额较大,如 2021 年对外采购规模 1,853.45 万元,占原材料采购比例 21.9%,2022 年改为以自产为主。主要可比公司如齐晖制药等采购的主要原材多为基础化工材料且与发行人较为相近,2020 年、2021 年该公司的毛利率为 35.77%、35.49%,远低于发行人。

需要发行人(1)说明各期采购的原材料中基础化工原材料、中间体的具体类型、采购单价、数量、金额等情况,对比发行人自产的工业磺胺等中间体成本与外购的工业磺胺等中间体价格等,说明关键中间体自产对生产成本的具体影响,2022 年工业磺胺改为以自产为主后,相关产品的单位成本是否发生明显变化。(2)说明齐晖医药等主要可比公司采购的原材料类型(如中间体、基础化工原料等)、主要产品的加工生产工艺流程等,并结合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在原材料类型、生产工艺流程、最终产品类型等方面的差异,说明可比公司“主要采购中间体进行后续生产,毛利率相对较低”的客观依据,发行人毛利率较高的商业合理性。

关于期后业绩是否存在持续下滑风险。根据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1)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产销量变化较大,其中 SPDZ 收入规模分别为9,135.07 万元、13,017.36 万元、4,991.22 万元,占比分别为44.2%、49.52%、19.09%,2022 年受猪周期下行、前期 SPDZ市场供给增加影响,SPDZ 的销量及单价均大幅下滑。同期DCLL的销售规模分别为931.25万元、2,398.86万元、8,724.81万元,业绩增长主要系 ELANCO 自 2021 年第四季度起关闭了 DCLL 生产线,采购量大幅增加。(2)2022 年发行人收入、净利润分别下滑 1.72%、3.37%。2023 年第一季度发行人收入、净利润分别同比下滑 10.45%、14.74%,经营业绩呈持续下滑趋势。

需要发行人说明 2021 年第四季度主要客户 ELANCO关闭 DCLL 生产线的背景,是否为永久性关闭,并结合 DCLL产品进入 ELANCO 供应商认证体系的时间及背景、DCLL 产品下游市场需求的变动趋势、发行人在 ELANCO 该产品采购中的占比、合作协议的签订情况、目前在手订单等,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 ELANCO 销售的 DCLL 规模快速增长的合理性及可持续性;说明 DCLL 产品的其他客户中,贸易商客户泛泰克的终端客户构成,采购量大服务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产品是否实现终端销售。

关于环保合规性及核查充分性。根据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1)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超批复产能、超批复范围生产的情况,其中,ASC、苯溴马隆、布比卡因报告期内超批复产量生产比例未达到 30%,4-CPA 产品 2020 年超产率 239.48%,SPZ、亚氨基二乙酸二乙酯(IDE)、二甲氨基乙酸乙酯(DMGE)报告期内存在未办理完成环评手续的情况下生产的情况。(2)发行人已通过重新获得环评批复、降产、停产等方式整改,报告期初至今未受到环保相关行政处罚。(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的超批复产量生产、超批复范围生产相关事项而导致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任何经济损失出具兜底承诺。

需要发行人(1)结合法律规定对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标准,进一步论证上述违规事项对应的法律责任,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并测算发行人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金额,进行相应风险提示,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环保相关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2)说明整改措施有效性、对公司的影响,能否保证未来不再发生上述违规行为。(3)结合实际控制人资金来源说明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是否对发行人控制权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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