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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辰科技已回复审核问询函: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聚焦于电容器用BOPP薄膜领域

来源:同壁财经 2023-04-06 22: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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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龙辰科技已回复审核问询函: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聚焦于电容器用BOPP薄膜领域)

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4月6日更新上市申请审核动态,该公司已回复审核问询函,回复的问题主要有,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与凯栎达、中立方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子公司受到环保处罚的具体情况等。

同壁财经了解到,公司主营业务为薄膜电容器相关BOPP薄膜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BOPP(Biaxially Oriented Polypropylene,即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薄膜材料是由聚丙烯树脂经过双向拉伸工艺制成的一种绝缘介质材料,具有绝缘阻抗高、厚薄均匀性好、介质损耗小、介电强度高等优点,是薄膜电容器的核心原材料之一。公司产品主要分为基膜、金属化膜两大类。

对于同规格型号的 4.8μm、6.8μm 高温基膜,从主要性能指标的检测数据来看,公司产品与可比公司产品互有优劣。其中,公司产品的热收缩率、介质损耗因数优于可比公司,热收缩率指在一定时间一定温度下对基膜进行加热,基膜在纵横两个方向上收缩的情况;介质损耗因数指绝缘材料在电场作用下,在其内部引起的能量损耗,可以反映基膜加工成电容器后,使用中的电容器发热情况,这两个指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公司产品的耐温性能,因此同规格的 4.8μm、6.8μm 高温基膜,公司产品的耐温性能较可比公司略有优势;介电强度主要指基膜被击穿时,单位厚度承受的最大电压,用来衡量基膜加工成电容器后的耐压性能。介电强度指标主要取决于其最小值,一旦基膜产品局部点位的介电强度不足,在电容器使用过程中就可能产生电弱点,影响电容器的耐压性能,因此,同规格的 4.8μm、6.8μm 高温基膜,公司基膜产品耐压性能较可比公司略有优势。

因此,结合发行人、可比公司、国家标准对高温基膜、普通基膜产品主要性能指标要求情况以及公司、可比公司 4.8μm、6.8μm 高温基膜产品主要性能指标的出厂检测数据,公司基膜产品的耐温性能、耐压性能较可比公司略有优势,公司技术水平与同行业公司相比具有一定先进性。

浙江凯栎达成立于 2020 年 6 月 1 日,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全永剑持有浙江凯栎达 70%股权,其妻子李红莲持有浙江凯栎达 30%股权;大连凯立达成立于 2011 年 7 月 21 日,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全永剑持有大连凯立达 40%股权,其妻子李红莲持有大连凯立达 60%股权,贸易商客户成立至今均受全永剑及其配偶李红莲二人实际控制。全永剑知悉中立方产线基本处于停产状态后,通过对市场行情的分析,认为 BOPP 薄膜行业未来发展潜力较大,但作为贸易商,全永剑夫妇较难掌握稳定的 BOPP 薄膜货源,因此主动与中立方协商承包其生产线事宜。经协商,双方于 2020 年 8 月签订承包协议书,由浙江凯栎达承包中立方的 BOPP 薄膜生产线,承包期间为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生产的 BOPP 薄膜主要通过浙江凯栎达和大连凯立达销售给下游客户。2021 年 7 月,因发行人收购中立方 100%股权,浙江凯栎达与中立方的承包协议随即终止。

公司收购中立方后,对其内控流程、人员配置、生产计划、车间规划进行重新梳理、调整,产量迅速提升。考虑到浙江凯栎达及其关联公司下游客户较多,采购量较大且相对稳定,因此公司决定继续保持与浙江凯栎达及其关联公司的合作。因此, 公司与浙江凯栎达、大连凯立达建立业务联系,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实际发展状况,具备合理性。

根据温岭华航的生产入库表、财务报表等文件并经访谈温岭华航相关负责人,2019 年 8 月受到处罚后至 2020 年 4 月取得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前,温岭华航存在生产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因此,温岭华航在此期间存在违规行为。

在温岭华航受到环保调查的同时,亦同步采取措施加快相关环保设施的落地。根据浙江绿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安公司”)出具的《年产 2,000 吨电容膜技改项目(先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绿安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24 日期间对温岭华航进行了环保设施现场验收监测工作。经现场验收监测,绿安公司认为,该项目较好地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受客观因素影响,温岭华航最终在 2020 年 4 月份取得了竣工环保验收意见。 2023 年 3 月 3 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出具《证明》确认,温岭华航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在 2020 年 4 月竣工环保验收后方得到纠正,但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自 2019 年 8 月受到行政处罚至证明出具日,温岭华航不存在环保违法行为被该局立案调查的情形。因此,温岭华航上述违规生产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未被立案调查,该等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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