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06066)所涉及的诉讼和仲裁事项均对公司无重大影响

来源:智通财经网 2020-05-04 08: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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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信建投证券(06066)所涉及的诉讼和仲裁事项均对公司无重大影响)

智通财经APP讯,中信建投证券(06066)发布公告,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之一涉及上海美期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就证券合同纠纷向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等提起仲裁的案件((2018)沪仲案字第249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在上交所披露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近期,上海仲裁委出具《裁决书》,裁定被申请人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上海美期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偿还其持有的“16锡洲01”债券的本金2.885亿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及仲裁费用等。因上述仲裁事项裁定结果未涉及公司,故对公司无影响。

公司作为申请人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事项以融资人北京首航波纹管制造有限公司、担保人黄卿乐、黄惠婷、黄志鸿为被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提起仲裁((2019)京仲案字第068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在上交所披露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在本次仲裁程序中,融资人与申请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并已将全部债务履行完毕。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申请撤回仲裁,并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的撤案决定((2020)京仲撤字第0235号),本案结案。

公司作为申请人因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以融资人张克政、保证人高杨为被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偿还融资本金、相关利息及罚息等。近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出具的胜诉裁决((2020)京仲裁字第0807号),裁决被申请人张克政、高杨向申请人偿还融资本金、相关利息及罚息等约5787万元,本案结案。

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被告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2017年公司债(第一期),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债券利息及回售上述资产管理计划所持债券,构成违约。为此,公司代表资产管理计划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申请。目前,相关申请已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20)京03民初248号),案件正在审理程序中。

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被告吉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因被告作为该债券发行人存在违反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未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审慎经营等情形,构成违约,导致投资前述债券并获取投资收益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为此,公司代表资产管理计划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申请。目前,相关申请已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20)京03民初234号),案件正在审理程序中。

2018年8月,原告嘉兴市远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声资产、被告中信建投签订相关基金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作为基金投资者出资5000万元申购被告吴声资产担任基金管理人、被告中信建投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相关基金份额。2019年7月,原告向被告吴声资产提出赎回全部基金份额的申请,并于8月22日提交基金赎回申请表,但被告未按约定将相应款项返还原告。因此,原告就上述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目前相关申请已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20)京03民初257号),案件正在审理程序中。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所有债务均按时还本付息,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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