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纳税新政:新三板员工不再交工资薪金所得税

来源:挖贝网 2016-09-24 08: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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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自9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含新三板公司)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在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此外,在收税标准上不再交“工资薪金所得税”,而是在转让股权时,按照20%的税率缴纳“财产转让所得”,员工税负可降低10%-20%。

新三板员工激励不再交工资薪金所得税

按照调整前的税收政策,企业给予员工股权激励时,员工应在行权等环节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3-45%的7级累进税率征税。此外,员工之后转让该股权获得的增值收益,则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税。

政策调整后,“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在一个“财产转让所得”所得环节,意味着“工资薪金所得”环节将不再缴税。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可以解决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的问题。当改变为一次性征税20%的税率时,会比原来税负降低10-20个百分点,降低纳税人负担。

根据规定,享受延递纳税优惠政策和“工资薪金所得”免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需同时满足7项条件,其中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主体、审核批准、激励股权标的、激励对象方位、股权持有时间、行权时间、限制性行业范围都有要求。

挖贝网了解到,7项限制条件其中包括,必须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标的需为本公司股权,股权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员工平均人数的30%等要求。此外,烟草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货币金融服务业、娱乐业等22个行业的企业不得享受该政策。

政策鼓励新三板企业进行股权激励

事实上,我国企业股权激励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出现,直到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才真正启动,到2015年进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已经增至557家。一些非上市公司为吸引人才,也比照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此次的优惠政策主要针对新三板这样的非上市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非上市公司股权变现能力较弱,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不确定性较大,他们希望给予进一步税收优惠,包括调整股权激励的纳税时点,降低适用税率等,以减轻税收负担。此外,新三板享受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再递延至转让股票时缴税,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标的为本公司股权,是因为要体现激励对象与公司的利益相关性,激发员工热情。此外,激励对象应为企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对企业从事创新创业的支持。

为体现激励对象与公司的利益相关性,激发员工的创业热情,规定激励股权标的应为本公司的股权。为体现对企业从事创新创业的支持,规定激励对象应为企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实现员工与企业长期共同发展的目标,鼓励员工从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中获利,而不是短期套利,因此对股权激励的持有时间作出限定。

新三板股权激励增多

挖贝新三板研究数据显示,新三板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逐年上涨。2014年新三板有7家公司完成过股权激励,2015年有111家公司完成股权激励。2016年以来,有140家公司发布股权激励方案,其中有28家公司已完成激励,有71家正在实施中,还有部分已经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在实施的股权激励中,多数以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为主。一位新三板业内人士对挖贝网表示,对于新三板公司来说,合理进行股权激励有利于保持公司业绩稳步增长,鼓励和稳定未来发展中具有核心作用的员工,增强核心竞争力。

多数新三板公司进行的股权激励中,也会以公司业绩作为基本条件。如凡科股份(832828)近日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就提出明确业绩条件:以2015年净利润为基数,2016年、2017年、2018年的净利润增长比例分别不低于50%、75%、120%。

凡科股份称,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能有效将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 促进公司发展。(文/挖贝网 李云琦)(转自挖贝网公众号:wabe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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