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收购人,依法具备主体资格,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本次要约收购旨在终止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位,向除收购人外的其他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股份为158,600,000股B股,占总股本39.39%,要约价格为2.86港元/股。资金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不涉及质押融资。收购人已安排履约保证金,具备履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