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2作出的交易披露)
2025年12月9日,执行人员接获依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规则22作出的证券交易披露。董国强于2025年12月8日使其持有的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的雇员股份期权失效,涉及三笔交易:第一笔为15,000份期权,行使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至2029年3月27日,行使价为每股76.36港元;第二笔为7,500份期权,行使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9年3月27日,行使价相同;第三笔为7,500份期权,行使期限自2023年4月1日至2029年3月27日,行使价相同,该笔期权交易后数额为零。上述交易均为让期权失效,未收取期权金额。交易后,董国强仍持有前两笔合计22,500份期权。董国强为与受要约公司及要约人有关连的第(3)类联系人,交易为其本人账户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