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将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私有化及撤销其上市地位之附条件之建议 - 进一步延长寄发计划文件的最后时间)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奥股份)、新能(香港)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要约人)与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新奥能源)联合公告,进一步延长寄发计划文件的最后时间。根据2025年4月30日公告,原已申请将寄发计划文件的截止日期延至2025年12月1日,并获执行人员同意。由于仍需额外时间达成剩余先决条件,现再次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申请将寄发计划文件的最后日期进一步延长至不迟于2026年1月30日,执行人员已表示有意同意该延长申请。建议及新奥能源购股权要约须待先决条件达成后方可实施,其中先决条件(d)已于2025年5月28日达成。计划文件的具体时间表将在后续公告中披露。各方将根据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持续更新建议进展。股东及投资者应注意,私有化建议及购股权要约未必会实施,上市地位撤销未必完成,买卖证券时应审慎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