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战略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核心竞争力,完善治理结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实施细则。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可包括独立董事,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资本运作项目等,并提出建议,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及履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负责决策前期准备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决议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