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问询函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次募投项目由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祥和智能和祥丰新材料实施,募集资金将通过借款形式投入,少数股东暂无同比例提供借款计划。发行人与实施主体签署《股东借款框架协议》,借款利率参照五年期以上LPR确定。律师认为该安排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