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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新材: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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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无偿划转方式取得张家港市人民政府持有的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次划转后,产发集团通过国际贸易间接控制瑞泰新材70.91%股份,叠加直接持股0.77%,合计控制71.68%股份,成为瑞泰新材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张家港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本次划转已获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及张家港国资中心批准,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免于发出要约。截至目前,本次收购已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尚需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已按规定履行,收购人及其董监高在自查期间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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