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
(经2025年10月31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挥独立非执行董事作用,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独立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无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3名,不低于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及一名常居香港的独立董事。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包括: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者及其亲属;持股1%以上或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及其亲属;在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者及其亲属;与公司有重大业务往来或为其提供中介服务的人员等。独立董事应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等相关工作经验。
第三章 提名、选举与更换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提名。选举两人以上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每届任期与董事相同,连任不超过六年。辞职或被解职导致人数不足时,应在六十日内补选。
第四章 职责与履职
独立董事应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或临时股东会、发表独立意见等。涉及关联交易、承诺变更、公司被收购等事项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并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第六章 履职保障
公司应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保障知情权,承担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并支付相应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