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涉及股票异常交易监管规定情形进行说明。本次交易为东土科技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向张浔、刘新平等43名交易对象购买北京高威科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00.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经核查,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未发现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亦无因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