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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电器: 股东会议事规则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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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股东会议事规则)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分为年度和临时会议。年度股东会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在特定情形下2个月内召开。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或持股10%以上股东在符合条件时可自行召集。股东会提案需属职权范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持股1%以上股东有权提出提案。会议通知须提前20日(年度)或15日(临时)公告。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过半数通过)和特别决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章程修改等事项需特别决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对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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