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普星能量有限公司董事會於2025年10月30日採納提名委員會職權範圍。
提名委員會由董事會從公司董事中委任,成員不少於三名,其中至少一名為不同性別,並以獨立非執行董事佔多數,組成須符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要求。委員會主席由董事長或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
委員會會議法定人數為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其中至少一名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主席有權投決定票。董事長可列席會議,惟討論其自身提名時除外。執行董事、外部專業顧問及公司秘書可受邀出席。會議通知須送達全體成員,成員可透過電話會議等方式參與,視為親身出席。委員會須記錄成員出席情況,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主席或兩名成員可提議召開。
全體成員簽署的書面決議具與會議通過同等效力,可透過電子方式傳閱。成員不得就自身任命或解任議題投票。
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審視職權範圍內事項,可於公司承擔合理費用下聘請外部專業意見,並獲提供足夠資源履行職責。
主要職責包括:每年檢討董事會架構、規模與組成,協助編製董事會技能表,推薦董事人選;評核獨立非執行董事獨立性,收取其年度獨立性確認;就董事任命、續任及董事長與行政總裁繼任計劃提出建議;支援董事會績效評估,制定評核標準;檢討董事會及公司 workforce 多元化政策並監察進展;制定指引處理董事多重職務承諾問題。
委員會須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於每次會議後由主席向董事會彙報決議與建議,會議記錄須於合理時間內送交全體成員。職權範圍將因應情況或監管要求更新,並登載於聯交所及公司網站供公眾查閱。中英文版本如有不一致,以英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