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万元,用于泰州高分子新材料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本次发行已获董事会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批准,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公司具备健全组织机构,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利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发行条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备案、环评、安全审查及节能审查批复,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常青树泰州,土地权属清晰。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财务报告无保留意见,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次发行尚需上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