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规定,公司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成员均由董事组成,由董事长或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董事一致。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含两名独立董事,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由三名董事组成,均含两名独立董事,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交提案供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负责财务信息披露、审计工作及内控监督,相关事项须经其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董事及高管人选的遴选与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管的薪酬政策与考核标准。各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须过半数通过,关联议题委员应回避。会议记录须保存至少十年,委员负有保密义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